(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曾维新与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维新,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曾维新,男,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民生工业区兴达厂后第1栋。法定代表人周先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