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水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冯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水民初字第1号原告冯XX,女,1979年出生。被告李XX,男,1979年出生。原告冯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有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2005年3月5日在平川区王家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8月27日生一女孩李某甲,2008年9月9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并且赌博。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共同财产由海尔冰箱一台、海信电视一台、宁峰洗衣机一台、床有两张依法分割。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有孩子,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原告所述结婚及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的情况属实。共同财产除原告所述外,还有开源商厦开的一个鞋店。因为这个鞋店是双方以前开的店转让后,又投资开办的。鞋店包括装修、货物还有保证金现在价值约15万元。有共同债务20万元。这2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和投资鞋店经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5日在平川区王家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8月27日生一女孩李某甲,2008年9月9日生一男孩李某乙。婚续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均认可无共同债权,共同财产有海尔冰箱一台、海信电视一台、宁峰洗衣机一台、床有两张。对债务及其他财产,双方持不同意见,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王家山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一本,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明,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应珍惜夫妻感情,互凉互让,共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和睦,共建美好家庭。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致矛盾不断,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亦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有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琰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