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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武夷山市。申请人叶某某,女,193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夷山市。申请人王某乙,男,1960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夷山市。申请人王某丙,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夷山市。申请人王某丁,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夷山市。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人员姜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因王某戊(系叶某某丈夫,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经武夷山市武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同意被继承人王某戊座落于武夷山市房屋(房产证号:武房字第**号)50%的产权份额由申请人王某甲继承,申请人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自愿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二、申请人叶某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武夷山市房屋(房产证号:武房字第**号)的另外50%的产权份额赠与给申请人王某甲。三、本协议达成后,所有人再无其他争议,也不得再因此事产生其他纠纷或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王某戊于2007年去世。申请人叶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戊妻子。王某戊生前与叶某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即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上述五位申请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于2013年12月23日在武夷山市武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年锋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