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於爱兵。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