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丽娥因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丽娥,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丽娥,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董立军,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44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元忠,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丽娥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丽娥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丽娥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丽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魏丽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肖 洋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芳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