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丽娥因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丽娥,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丽娥,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董立军,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44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元忠,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丽娥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丽娥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丽娥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丽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魏丽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肖 洋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芳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