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开雄与付世禄、付林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开雄,付世禄,付林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885号原告崔开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运玉,远安县求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世禄。被告付林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开雄诉被告付世禄、付林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开雄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开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崔开雄负担。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