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开雄与付世禄、付林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开雄,付世禄,付林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885号原告崔开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运玉,远安县求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世禄。被告付林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开雄诉被告付世禄、付林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开雄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开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崔开雄负担。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