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007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陈传与高满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高满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00738-3号申请执行人:陈传,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满能,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陈传与高满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高满能所有的车号牌为皖MRJ9**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满能所有的车号牌为皖MRJ9**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德央审判员 程 峰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