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庆伟与秦守峰、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刘庆伟,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守峰,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XX芳,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秦守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伟与被告秦守峰、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守峰、XX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伟撤回对被告秦守峰、XX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卫军负担。审判员 侯 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