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凤美与许业通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美,许业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孙凤美。被告许业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美与被告许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许业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由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履行地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长期居住新浦区,有当地社区证明证实,其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