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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凤美与许业通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美,许业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孙凤美。被告许业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美与被告许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许业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由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履行地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长期居住新浦区,有当地社区证明证实,其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