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酉法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刘宗香,冉大雁,石素梅与夏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香,冉大雁,石素梅,夏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刘宗香。原告冉大雁。原告石素梅。委托代理人冉茂林,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建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塘湾桥头阳光佳苑*号楼1-1-1。组织机构代码:67865596-7。法定代表人翁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建,该公司职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宗香、冉大雁、石素梅与被告夏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罗列错误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宗香、冉大雁、石素梅撤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14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