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支连成与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连成,曲洪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支连成,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曲洪慧,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支连成诉被告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连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连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政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