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虹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霞诉被告李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虹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李XX,女,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被告李X,男,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寺村本院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