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赵祥翠诉杨登兵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翠,杨登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21号原告:赵祥翠,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登兵(又名杨敦兵),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翠诉被告杨登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祥翠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光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