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勉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李玉红诉李小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勉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75年1月25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77年10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瑛(代)本法律文书于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