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邓卓成诉范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31号原告:XXX,男,汉族。被告:XXX,男,汉族。原告X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麦景桃适用速裁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12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3年9月12日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27000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9月12日前归还,但至今尚欠27000元未偿还。被告XXX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据》是原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XXX于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XXX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据确认,被告之后清偿3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款27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至今尚欠27000元未付,存在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27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放弃欠款利息,是其对自己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清偿借款2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88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