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姚宝修与王家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修,王家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口头裁定)(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64号原告:姚宝修,男,1976年1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家典,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修诉被告王家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寻无下落,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家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由原告姚宝修承担。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新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