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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姚宝修与王家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修,王家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口头裁定)(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64号原告:姚宝修,男,1976年1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家典,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修诉被告王家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寻无下落,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家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由原告姚宝修承担。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新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