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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朱敏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朱某,女。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还款计划,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依法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袁仲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盘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