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2013)兴刑初字第458号叶永业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永业,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5年十一月十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赌博,于2013年3月2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7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永业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永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开始,叶永业与江某垒、叶某初、叶某接(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来宾市兴宾区高安乡某某村民委下村叶某青家用扑克牌作赌具,以玩“十三张”的方式聚集村民参与赌博。2013年2月27日20时许,由叶永业坐庄、叶某初负责收取抽头渔利,在叶某青家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将参与赌博的李某清等20人传唤接受调查。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永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永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永业在江某垒、叶某初、叶某接(均另案处理)提供场地的来宾市兴宾区高安乡某某村民委下村叶某青家内用扑克牌作赌具,以玩“十三张”的方式聚集村民参与赌博。当晚由叶永业坐庄、叶某初负责收取抽头渔利,在叶某青家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赌资405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并将参与赌博的李某清等二十名村民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叶永业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永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证人江某垒、叶某初、石某运、李某清、陈某服、张某英、江某墩、韦某香、江某派、叶某新、叶某新、陈某放、陈某朋、曾某珍、江某花、陈某乡、叶某长、莫某芬、陈某邓、黄某理、黄某术、陈某款、陈某路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永业以营利为目的,以坐庄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永业犯赌博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永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本院决定对其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叶永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永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7000元,余下的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收缴的赌资赌具由公安机关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卢欧萍审 判 员 罗 杰人民陪审员 秦素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丽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