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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五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五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园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瑞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