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五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五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园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瑞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