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槐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燕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赵铁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学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金民,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翔,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柴金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翔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截止到2013年8月,被告已经拖欠原告物业费1560.20元,滞纳金2581.52元,合计4141.72元。由于美里新居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很低,第一个与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已经撤出,在第一份物业公司撤出后,由于物业收费太低没有物业公司愿意接手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是为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而成立的物业公司。原告与济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原告与各业主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以物业公司没有满足其提出的要求为由不交物业费于法无据,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560.20元,滞纳金2581.52元,合计4141.7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燕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月3日与被告燕翔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业主自办理入住手续后,需预交六个月物业管理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一章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3年8月,被告拖欠物业费共计1560.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燕翔于2010年1月3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美里新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该小区居住的业主在接受城诺物业提供的服务同时即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来说,小区的物业服务本身具有一定难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很难达到“十全十美”的标准。这种难度存在的原因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自身能力是否足够。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接手的小区原来可能存在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这种矛盾在物业服务期间可能会转移或演变成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三是小区内业主往往人数众多,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不统一。正是因为小区物业服务存在困难,才更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创造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这种美好、舒适生活环境既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也来源于广大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而这种理解和支持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业主的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本身就是用于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也是小区赖以存在和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提供的是服务,追求的是利润,此无可厚非。而服务的基础是物业费的收取、利润的来源是优质服务换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就小区内的业主个人而言,对物业服务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因为对服务质量不满,小区业主也许会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但适得其反,物业服务费用的拖延或拒绝交纳,带来的是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快速下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整个小区“瘫痪”。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比例。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如果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保本”的标准,那直接带来的就是服务质量的下滑,服务质量反而得不到提高。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单纯收取物业服务费而不提供足质足量、让广大业主满意的物业服务也是不可取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本身就是长期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有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真正地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做业主想做,才能赢取广大业主的欢迎。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和谐共处的关系,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也就不会再是难题。就本案而言,城诺物业的物业服务工作还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但被告燕翔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做法本院不支持。因此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燕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1560.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燕翔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做法虽有不妥,本院不支持这种做法,但考虑到城诺物业的工作尚存提高、改进之处,鉴于此种情形,本院对于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燕翔承担逾期交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燕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560.20元。二、驳回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燕翔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