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37号原告岳某,女,1984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