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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37号原告岳某,女,1984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