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B0944367-6。法定代表人:郑少东,主任。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6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6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提供担保的合肥市(产权证号:合产字第XXXXXXXXXX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欣竹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