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岚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晓光,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被告张某因伤住院治疗,原告另行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