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晓光,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被告张某因伤住院治疗,原告另行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