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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毕淑兰与任基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淑兰,任基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459-1号申请执行人毕淑兰,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任基旭,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淑兰与被执行人任基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石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