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位桂娥与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桂娥,李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89号原告位桂娥,农村居民。被告李卫东,农村居民。本案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桂娥撤回对被告李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位桂娥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