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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立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季秀贞与王玖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秀贞,王玖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立保字第183-1号申请人季秀贞,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王玖玲,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季秀贞与被申请人王玖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季秀贞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玖玲所有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张玉斌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季秀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王玖玲所有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季秀贞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