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立金与胡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立金,胡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03号原告姜立金,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生,住绩溪县临溪镇。被告胡向军,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绩溪县扬溪镇。本院在受理原告姜立金诉被告胡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津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