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长有与王斌、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有,王斌,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31号原告徐长有,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药王庙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30号。法定代表人邢菊华,董事长。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学文,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有诉被告王斌、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红英审 判 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