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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3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传福与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福,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838号原告张传福,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8日。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1日,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一号附三十八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9584-4。法定代表人何宇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福与被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传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传福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