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天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290381813018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王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8上的存款10709元,划拨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华源支行,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