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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吴元华、黄金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元华,黄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吴元华,居民。申请人黄金花,系新罗区浙龙招待所的经营者,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吴元华与申请人黄金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该纠纷经新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龙门分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黄金花自愿赔偿申请人吴元华因在“黄金商务酒店”住宿过程中被洗浴房内的钢化玻璃炸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共计7000元,该款当场付清。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各申请人今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