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与郝龙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郝龙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渺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道申,该公司员工。被告郝龙。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震旦公司)诉被告郝龙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震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渺渺、王道申、被告郝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震旦司诉称,2011年2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按时足额支付被告工资,而被告却严重违反劳动者踏实勤勉义务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仅私自收取属于原告的应收款项,而且还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自2013年6月1日至6月6日期间旷工。现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被告郝龙辩称,原告公司的南京负责人徐某口头通知被告从6月1日开始不要来上班了。6月初,被告去原告南京分公司上班,但是无法打卡,卡号已经不存在,被注销了,故被告认为原告是从2013年5月底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同意仲裁的裁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2月21日,被告进原告单位工作,任营业员。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7日,原告以被告2013年6月1日至今未上班、未办理请假手续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13年7月4日,被告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2013年8月22日,该会宁劳人仲案(2013)795号裁决书作出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5月份工资及奖金2569.87元、补缴2011年3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被告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存在旷工的事实,提供2013年5月、6月的考勤表。被告辩称,对考勤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因原告公司的南京负责人徐某口头通知被告,从6月1日不要来公司上班,所以被告确实2013年6月1日之后未上班。另原告为证明2013年6月6日之前,原告并未锁被告工号,提供同仁主档及登陆失败截屏(截屏1-9);截屏1-3,证明公司ERP系统中每个员工都有帐号和密码,截屏3指的是如果三次输错密码,系统就将ERP帐号锁住,员工就无法登录系统,需要联系人事部员工将工号解锁。截屏4、5,是登陆成功后的打卡界面,如果输入密码错误也会被锁帐号。打卡密码和登录密码是一样的;截屏6、是考勤的界面,田广宇那儿有输入密码、签到和签退的地方,系统会自动记录;截屏7、员工信息,有入职、离职时间、职位等信息,人事部员工做出处理后,才会有离职日,上面显示被告的离职日为2013年6月6日,是因为被告连续旷工,经原告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部填写的;截屏8、是被告在仲裁时提交的,被告说原告锁了其工号,导致其没有来上班,但是该截屏并不是锁了工号的情形,锁了工号的情形是截屏3的界面;截屏9,是注销被告工号后所显示的界面。被告对上述截屏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截屏1-3、真实性没有异议,登入系统是要输入工号和密码的,公司没有U棒。每次进入ERP系统是有这个界面,登录错误3次后,也会出现截屏上的提示框。截屏4、5,如果输错3次是不会出现出勤登录后面的信息的。截屏6、上下班签到就是通过这个截屏画面,并要输入密码。截屏7,不清楚,没有见到过;截屏8、这个帐号不是被告的。被告的工号为K0*****5。这个截图是无权登录,工号是错误;截图9,我不清楚,没有见到过。又审理中,被告为证明原告公司的南京负责人徐某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被告于2013年6月4日至6月6日期间至公司办公室,被告无法进入ERP系统的截屏,以此来证明原告已将被告解除。该截屏显示,工号为K0*****5,提示框为“此账号无权限登入系统,请洽人事部门同仁!!”原告认为,该截屏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2013年6月7日之后,系统才会这样显示。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同仁奖惩办法、公司内部集团网站截图、人资规章制度明细、劳动合同及收条、出勤表、开除通知令、工资单、同仁主档及登陆失败截屏、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第一、被告认为原告公司的南京负责人徐某口头通知,从6月1日起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二、原告认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徐某没有这样的权限,其解除员工的权限为黄宝机所有,所以原告从来没有口头解除过被告。被告承认公司南京方面黄宝机的权限最大;第三、被告提供2013年6月4日至6月6日期间的截屏。该截屏显示,工号为K0*****5,提示框为“此账号无权限登入系统,请洽人事部门同仁!!”。因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截屏打印时间是2013年6月4日至6月6日期间,同时被告在庭审中明确,其看到提示框,但并未至人事部咨询。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于2013年5月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2013年6月3日至6月7日期间,被告无故未上班。被告上述期间的行为属于旷工,已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6月7日以此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故原告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关于原告应支付被告5月份工资及奖金2569.87元,均无异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另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告仲裁时要求原告补缴2011年3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郝龙2013年5月份的工资及奖金,合计人民币2569.87元;二、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郝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郝龙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芙蓉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