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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法执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国华申请执行李国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华,柳朋,李国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法执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华,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柳朋,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李国贺,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本院在执行徐国华申请执行柳朋、李国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朋拥有本田轿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柳朋所拥有的本田轿车一辆,限被执行人柳朋于2013年12月27日前,按(2013)太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书将欠款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执行员  刘安峰执行员  程敬梅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景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