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与被告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昌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肥城市。原告尹某甲(又名尹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尹某乙,女,汉族,农民,住肥城市。被告昌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与被告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承担。审判长 石海峰审判员 郝 鹏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