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荥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某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人。委托代理人韩某(一般代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法定代表人秦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