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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米某某。被告何某。被告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由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 峰代理审判员  邓赵胜人民陪审员  彭 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渝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