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米某某。被告何某。被告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由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米某某、何某、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 峰代理审判员 邓赵胜人民陪审员 彭 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渝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