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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魏湾镇。被告:林某某,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魏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英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