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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杨炯与曹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炯,曹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2号原告:杨炯。被告:曹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炯与被告曹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钧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之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栗钢、任亚芳提供的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上虞市百官街道卧龙山庄东区1幢303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