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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康与李沙、谢美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康,李沙,谢美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周康,男,湖南省桂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沙,男,湖南省桂阳县人。被告谢美丽,女,湖南省桂阳县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康诉被告李沙、谢美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36元,减半收取10918元,由原告周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堂舟代理审判员  周海兵人民陪审员  谭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远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