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鄞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爱宝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爱宝硅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金兰。委托代理人:邵建波。委托代理人:庄程巍。被告:宁波爱宝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爱宝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汪 鹏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董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