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王XX与包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包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XX,男,回族,生于1988年3月18日,住本市枹罕镇,农民。委托代理人牟XX,系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包XX,女,回,生于1988年10月23日,住本市枹罕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包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卫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