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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立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海莲与华亭县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海 莲 与 华 亭 县 交 通 局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立字第01号起诉人海莲,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5日,华亭煤业集团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华亭县。2013年12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海莲的起诉状,诉称其丈夫杨文学于2012年11月16日下午,酒后驾驶甘L-105**号轿车沿东华镇石堡子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月元村转咀子社附近路段时,与甘LC65**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起诉人认为,发生事故路段系被起诉人华亭县交通局承建的县级公路项目,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修建阶段,尚未完工,作为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路障,禁止车辆通行。但被起诉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两车驶入该路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被起诉人有过错,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赔偿经济损失576014.58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海莲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海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建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