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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东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新玉与张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玉,张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玉,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若彬,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申请执行人李新玉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若彬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1万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新玉申请执行张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冯 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