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知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6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法定代表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郑晔代理审判员郑宇人民陪审员李超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璐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