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公司诉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公司,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劲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容所有的货车、小型汽车进行就地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轿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容所有的货车、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公司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若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项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伦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