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冯光成与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以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光成,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光成。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责人:陈立平,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冯光成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光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建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叶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