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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陈德军与王佛来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65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04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20121年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惟旭、朱爱武,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和“阿额”(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在儋州市那大镇实施盗窃。当日上午10时许,三人来到那大镇屯村一带,由“阿额”驾驶的摩托车载着陈某某来到那大东坡路XX号老人康复中心门前,将门前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盗窃得手逃离时,陈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阿额”逃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78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和“阿额”(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在儋州市那大镇实施盗窃。三人分成二组作案,其中陈某某和“阿额”一组,王某某单独一组���并约定将盗窃的财物三人平分。当日上午10时许,三人来到那大镇屯村一带,由“阿额”驾驶的摩托车载着陈某某来到那大东坡路XX号老人康复中心门前,看到门前停放的一辆摩托车无人看管,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车盗走。得手后,由陈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摩托车,“阿额”开着作案使用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当逃离现场约500米时,陈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阿额”逃离。另查明,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后,因病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6日又因病被监视居住。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于2013年6月1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方位图,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在���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犯贩卖毒品罪后因病被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属劣迹,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上原判刑期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许 哲审 判 员  张琳琳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