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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金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金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崔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前 郭 县 金 城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崔 健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3630号原告前郭县金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6462712-8。地址:前郭县科尔沁大街五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姜福胜委托代理人尚小雪,女,汉族,1978年1月13日,身份证号。被告崔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金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金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