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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素芹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芹,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陈素芹,市民。被告刘建华,市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素芹与被告刘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素芹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素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