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执字第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聂义山与陶士叶、王武、王怀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义山,王武,陶士叶,王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执字第0962号申请执行人聂义山,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武,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陶士叶,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怀文,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聂义山申请执行王武、陶士叶、王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赣商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房产及附属设施等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上述财产已进入拍卖程序,变现期限较长,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09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窦熠执行员 陈严执行员 魏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浩 来源:百度搜索“”